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債權人 蔡博豪 債務人 廖媽騰 之繼承人
余阿清 之繼承人 游貽成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通知命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