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024號聲請人 宋和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宜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更名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