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月美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二、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0546號),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5月14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四、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另請說明聲請人就下列費用「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㈠水、電、瓦斯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250元:請具體說明
各項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8年2月至108年7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㈡手機費每月499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費之計
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8年2月至108年7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
㈢網路及市話費每月1,038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網
路及市話費之計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
8年2月至108年7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㈣雜費每月1,0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雜費之計算
方式及支出必要性,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8年
2月至108年7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㈤稅金每月1,875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稅金之種類
及計算方式,並提出最近2年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
㈥扶養費每月20,000元: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
,其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 林妮萱 及 林侑葳 每人扶養費各10,000元等語。請具體說明上開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及聲請人每月支出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明細、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8年2月至108年7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另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108年1月份之員工薪資明細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另請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之配偶 林子鼎 及未成年子女林妮萱、林侑葳目前有無工作?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其等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之原因為何?目前居住地「苗栗縣○○市○○里○○鄰○○街○○○巷○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若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須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處及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集保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影本(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與其配偶林子鼎、未成年子女林妮萱及林侑葳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勞保給付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