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9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於97年11月14日期滿,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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