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張國贊
張國榮 張國丁 張國山 張國漢 張瑟治 張碧華 張麗華 共同訴訟 吳奎新 律師代理人被告 張國平
張寶治 張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原告張國贊、張國榮、張國丁、張國山、張國漢與被告張國平就被繼承人 許彩連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按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張國贊、張國榮、張國丁、張國山、張國漢與被告張國平就被繼承人許彩連及 張廷樹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按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比例維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漏寫「張廷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按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比例維持共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永溪附表:
┌──┬─────────────┬─────┬──┬──────┐│編號│地號或建號(門牌號碼)│面積│地目│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鎮○○段○○○○○號│48.55│建│公同共有1/1│││││││├──┼─────────────┼─────┼──┼──────┤│2○○○鎮○○段○○○○○號│11.45│建│公同共有1/1│├──┼─────────────┼─────┼──┼──────┤│3○○○鎮○○段○○○○○號│806.78│旱│公同共有1/1│├──┼─────────────┼─────┼──┼──────┤│4○○○鎮○○段○○○○○號│779.40│旱│公同共有1/1│├──┼─────────────┼─────┼──┼──────┤│5○○○鎮○○段○○○○○號│149.02│旱│公同共有1/1│├──┼─────────────┼─────┼──┼──────┤│6○○○鎮○○○段○○○○○號│259.00│旱│公同共有1/1│├──┼─────────────┼─────┼──┼──────┤│7○○○鎮○○○段○○○○○號│327.00│旱│公同共有1/1│├──┼─────────────┼─────┼──┼──────┤│8○○○鎮○○○段○○○○○號│258.00│建│公同共有1/1│├──┼─────────────┼─────┼──┼──────┤│9○○○鎮○○○段○○○○○○○○○號│161.00│建│公同共有1/1│├──┼─────────────┼─────┼──┼──────┤│10○○○鎮○○○段○○○○○號│3.00│雜│公同共有1/1│├──┼─────────────┼─────┼──┼──────┤│11○○○鎮○○○段○○○○○○○○○號│11.00││公同共有1/1│├──┼─────────────┼─────┼──┼──────┤│12○○○鎮○○○段○○○○○號│1,149.00│旱│公同共有1/1│├──┼─────────────┼─────┼──┼──────┤│13○○○鎮○○○段○○○○○○○○○號│14.00│旱│公同共有1/1│├──┼─────────────┼─────┼──┼──────┤│14○○○鎮○○段00011建號│179.55││公同共有1/1│││(建物門牌:民族路25號)│(三層樓)│││├──┼─────────────┼─────┼──┼──────┤│15│門牌:金門縣金城鎮古城里金│10.08│││││門城2號,(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Z00000000000)││││└──┴─────────────┴─────┴──┴──────┘
1.建物權利範圍:許彩連、張國平、張國贊、張國榮、張國丁、張國山、張國漢公同共有。
2.土地權利範圍:許彩連、張國平、張國贊、張國榮、張國丁、張國山、張國漢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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