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號原告 蔡沐玲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 蔡楊淑美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被告 陳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被告蔡楊淑美應提出彰化縣○○市○○路○○○號房屋稅單。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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