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被告詮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學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乙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