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相對人彰化縣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會關係人 陳昱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昱瑄律師為相對人彰化縣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會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相對人履行民國(下同)100年12月21日分配705地號土地予原告之決議,爰向本院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9號繫屬在案,惟相對人之理事長 翁啟聰 於起訴前於101年5月28日即已死亡,相對人目前並無法定代理人,復因人數關係難以補選理事以選舉理事長,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會函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彰化縣政府函影本等為證(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9號卷原證2、3、4),堪認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代理權,復有難以補選而有恐致訴訟久延或無法進行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即有理由。是本院函請彰化律師公會推薦其會員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該公會推薦陳昱瑄律師,有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108年5月20日(108)彰律秘字第064號函在卷可稽,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