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紘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東陵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32,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