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之111年度聲字第831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8宣告刑欄「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宣告刑欄誤載為「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與原確定判決顯然不符,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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