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告 趙華萍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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