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俊賢相對人即失蹤人夏經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夏經武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3行關於「…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張伯賢 』為死亡宣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夏經武』為死亡宣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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