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4月20日至144年4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45萬元②55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均為20年,均自9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4月25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709,25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635│建│││2,324.00│10000分之54│丙○○│├──┼───┼────┼───┼───┼────┼─┼──┼──┼────┼──────┼────┤│002│花蓮縣│花蓮市○○○段││639│建│││2,167.00│10000分之54│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44│花蓮市○○○○○段│住家用、│7層84.16│84.16│陽台│23.86│平方公尺│全部│丙○○││││九街31號7│635地號│鋼筋混凝│││││││││││樓之3號││土造7層│││││││││││││樓││││││││├──┼───┼─────┼────┼────┼──────┼───┼───┼───┼────┼───┼───┤│002│1018│花蓮市○○○○○段│商業用、│地下層40.36│40.36│││平方公尺│146分│丙○○││││路93巷12號│635地號│鋼筋混凝││││││之1│││││地下室││土造7層│││││││││││││樓││││││││└──┴───┴─────┴────┴────┴──────┴───┴───┴───┴────┴───┴───┘共同使用部分(編號1):
①樹人段847建號,面積:185.0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56。②樹人段1019建號,面積:4,559.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共同使用部分(編號2):
①樹人段1019建號,面積:4,559.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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