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0號原告派浦崴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美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3,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