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元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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