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請人 楊永恭 相對人 楊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事件(本院107年訴聲字第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坐落臺中市○○區○○段1474、1474之1、1475、1475之1、1476、1476之1、1477地號等7筆土地(權利範圍各為1000分之160)及其上建號1377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長子,受聲請人委託代為管理系爭不動產。詎相對人竟偽造買賣契約書並於民國91年12月間持以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於91年12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二)因兩造間並無買賣合意,亦未簽立買賣契約書,故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移轉登記之買賣契約書為無效契約,前開移轉登記亦屬無效,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塗銷系爭不動產於91年12月13日登記原因為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爰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異動索引、登記申請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釋明,且該本案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1474│96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地號│││├────┼───────────┼─────────┼────────┤│2│臺中市○○區○○段1474│18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之1地號│││├────┼───────────┼─────────┼────────┤│3│臺中市○○區○○段1475│96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地號│││├────┼───────────┼─────────┼────────┤│4│臺中市○○區○○段1475│18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之1地號│││├────┼───────────┼─────────┼────────┤│5│臺中市○○區○○段1476│174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地號│││├────┼───────────┼─────────┼────────┤│6│臺中市○○區○○段1476│34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之1地號│││├────┼───────────┼─────────┼────────┤│7│臺中市○○區○○段1477│258平方公尺│1000分之160│││地號│││└────┴───────────┴─────────┴────────┘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1377│臺中市○○區○○路│全部(1分之1)│││建號│127巷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