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馮愛華 被告 蕭柏恩
謝嘉恩 邱○菘馮○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43號、112年度訴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鈺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