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卓家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品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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