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皓翔橡膠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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