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俊 諭債務人陳 靜惠
一、債務人 陳俊諭陳靜惠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及㈡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俊諭於民國101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靜惠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453,56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俊諭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3,625元、296,9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靜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諭、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23625│靜惠│0月08日起││九│││元│││││├──┼───┼─────┼──────┼──────┼───────┤│002│新臺幣│陳俊諭、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96948│靜惠│9月08日起││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諭、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3625│靜惠│1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俊諭、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6948│靜惠│0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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