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聲請人定期傳喚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案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復拘提無著,經聲請人再通知具保人偕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顯見被告業已逃匿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警員 段貴清 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