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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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942號債權人 郭思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藤蔓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