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劉天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0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