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告 曹勝興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 律師原告 陳献鵬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曹勝興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柒仟壹佰零捌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献鵬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均任職於被告公司,惟自民國99年起,被告公司即陸續未依約給付工資,雖迭經原告催請給付,然被告均置若罔聞。原告遂於101年6月7日,向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就上開積欠工資事件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經勞工局於同年月25日召開調解會議,雙方就積欠工資之事實並無爭執,惟被告公司之代理人表示金額如何尚待確認,且被告公司目前無力支付,致調解不成立。嗣經原告屢次催討積欠之工資等款項,被告公司仍置之不理,原告迫於無奈遂以存證信函終止與被告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並經被告公司發給離職證明。另於102年1月4日原告等人確再委請中華民國離職勞工團結協會在臺北政府政府與被告進行調解,並於102年1月18日與被告成立調解,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調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曹勝興工資新臺幣(下同)19萬5,056元、退休金160萬2,800元、未休假獎金3萬3,392元、勞保費補繳5,860元,合計183萬7,108元;給付原告陳献鵬工資6萬880元、資遣費30萬9,749元、未休假獎金1萬5,867元、勞保費補繳4,640元,合計39萬1,136元等情。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抗辯:兩造間勞資糾紛已於102年年1月18日在臺北市政府召開之調解會議中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曹勝興部份合計為183萬7,108元;原告陳献鵬部份則合計為39萬1,136元。至6%勞退金部份計5萬1,444元,依法應屬繳付勞保局專戶,不應計入原告陳献鵬請求支付之金額內等語。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未爭執,且有被告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詳本院卷第24至27頁)附卷可查,原告前開主張自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調解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曹勝興183萬7,108元;給付原告陳献鵬39萬1,136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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