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債權人 簡良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惇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請具體陳述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為何?(如請求債務人返還投資款,亦或借款…)
四、債務人蘇惇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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