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4,3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5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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