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起而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品

共同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何明峯 律師

蔡岱樺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嘉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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