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被告 賴泰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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