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部屬職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鴻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