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 雷泰斗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 林慈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樹林區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102年度僅有新臺幣157,404元所得,並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5至6頁),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既無資力可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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