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信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更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信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信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梁信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2),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7月、7月、7月、3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附表編號4至9),均經確定,又附表編號3、4至9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