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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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773號債權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庚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金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林庚辛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林庚辛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