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6號

原告 高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仕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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