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15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5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0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聲請書誤載為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移送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六個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之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有悛悔實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惟所宣告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等語。
二、經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蔡奇秀法 官 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