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玟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玟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30,685元正未給付,其中29,091元為消費款;793元為循環利息;8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853元陳玟萱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238元陳玟萱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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