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文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50、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為警查扣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乙支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總淨重1.34公克、總驗餘淨重1.33公克),均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均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毒
聲字第5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
3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50、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經送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驗結果分別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及龜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見毒偵字4023號卷第113、115頁;毒偵字第4610號卷第60、63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海洛因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香菸。│壹支(因鑑驗使│第一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用10mL甲醇浸泡│海洛因陽性│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楊梅分局108年保││││香菸)。│反應。│室(報告編號:UL/2│字第8907號扣押物││││││019/00000000、報告│品清單編號1。││││││日期:2019/7/24、│││││││檢體編號:108DH-30│││││││4)。││├──┼──────┼───────┼─────┼─────────┼────────┤│二│粉末(含包裝│玖包(總淨重壹│第一級毒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袋玖只)。│點參肆公克,總│海洛因陽性│物實驗室107年9月│龜山分局107年保││││驗餘淨重壹點參│反應。│5日調科壹字第1072│字第7373號扣押物││││參公克)。││0000000號鑑定書。│品清單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