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維具保人鐘奇欣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105年度執更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奇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鐘奇欣因被告王嘉維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王嘉維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元後,由具保人鐘奇欣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卷第2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30日,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
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更字第278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王嘉維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王嘉維,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王嘉維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證金繳款收據收據影本(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11日雲檢銘嚴105執更助34字第9986號函及所附之拘票、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王嘉維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