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 李耿忠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複代理人 游千賢 律師被告 王國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