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4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新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
㈡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
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46,109元,所佔比例21.2%);信貸一(債權金額67,338元,所佔比例31%);信貸二(債權金額103,843元,所佔比例47.8%)」組成,共計217,290元,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11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㈢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於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依欠款金額區間按月計收新臺幣150元至1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約定條款可稽。
㈣又查相對人於93年9月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萬元
整,約定於96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96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㈤再查相對人另於93年9月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萬
元整,約定於96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96年11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及還款計劃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2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新順│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39,772││1日│││││元│├──────┼──────┼───────┤││││民國96年11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20%│││││10日│31日││├──┼───┼─────┼──────┼──────┼───────┤│002│新臺幣│鄭新順│民國96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58,083││10日│││││元│││││├──┼───┼─────┼──────┼──────┼───────┤│003│新臺幣│鄭新順│民國96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15%│││89,570││10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鄭新順│民國96年12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083││10日││內部份,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003│新臺幣│鄭新順│民國96年12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570││10日││內部份,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