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緣相對人黃建傑(下稱相對人)於94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5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9.99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4月14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303,945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