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簡宇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傅緯倫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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