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簡宇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傅緯倫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豐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