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烈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票號PA0000000、PA0000000、P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並 陳明 退票日期。
(三)更正起息日期為各支票之退票日期。
(四)陳明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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