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鍾子葳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被告新高生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維剛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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