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鍾子葳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維剛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鍾子葳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潘維剛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