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4號聲請人 許學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佘國武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另聲請人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分割位置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