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33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怡婷 債務人 劉芳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利息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息方式116243元111年9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45%加計加碼年率0.575%計算(111年11月9日年利率為1.92%),並自轉列催收後加計1%固定計算(即現為2.92%)2332494元111年6月29日至清償日止附表:違約金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116243元111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即0.192%,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即0.384%;如轉列催收款項時,前開借款利率加計1%固定計算(111年11月9日為2.92%)。2332494元111年7月29日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