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債權人育儒文具書坊法定代理人 宋朝宗 債務人恆青托兒所法定代理人 陳慧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青托兒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恆青托兒所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現為何人?
二、提出債務人恆青托兒所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