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6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周學銘
兼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學源
被告 周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0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