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66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盧澤松

謝雅閑

被告 周學銘

周學勇

黃英華

黃英鳳

高梨麗香黃麗香

黃英滿

黃玉燦

兼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學源

被告 周月春

周罔市

黃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0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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