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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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443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
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新台幣貳佰元
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