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46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陳智暄
被   告  李億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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