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1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劉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
78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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